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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2-21 浏览量:2729
2013年2月5日,台湾地区“经济部”发布公告,预告“文具商品标示基准”第4条修正草案,预告终止日为2月22日。
2013年2月5日,台湾地区“经济部”发布经商字第 10102445410 号公告,预告“文具商品标示基准”第4条修正草案,预告终止日为2月22日。
台湾地区“文具商品标示基准” 依商品标示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,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,维护生产者信誉及规制商业秩序,产生了正面、积极的效果。该基准于2000年6月20日公告实施,2004年7月2日修正至今,因商业交易习惯的改变,现行条文第四点第一款于实际标示上有所困难,在无损消费者权益及商品正确标示,并兼顾实际标示的可行性情况下,本次修订于原条文第四点第一款后段增列: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,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,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。
修订后的第四点如下:
四、文具应依下列方法标示
(一)标示事项应以固定卷标、印刷标示或吊牌(挂牌)标示于本体或最小单位包装之明显处。但为一般性文具商品,因体积过小或散装出售者,得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。
(二)标示所用之文字应以中文为主,得辅以外文。
(三)标示所用之文字及数字,应大于 0.15 公分×0.15 公分。
(四)标示事项应以清晰、简明易懂之字体、文字或图解说明,以利识别。
(五)进口文具出售时或外销文具改为内销时,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,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。